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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維持不變

日期:2025-08-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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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稱,電監會對納入監管範圍的電網企業和電網統調發電企業收取的2006年度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標準執行,即對電網企業按上年末售電收入的0.15%。收取;對電網統調發電企業按上年末售電收入的0.22%。收取。這一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強調,電監會應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根據發改委和財政部此前的規定,對納入監管範圍的電網企業和電網統調發電企業收取的電力監管費,由電網企業和電網統調發電企業各負擔50%。

 

信息來源:中國證券報

時間:2007-03-02 

滬公網安備 31011302004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