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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農網線損指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印發

日期:2025-08-1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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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網線損指標管理,提高縣供電企業經濟效益,國網製定了《國家電網公司農網線損指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並於8月11日以農管[2006]48號文予以印發,要求係統各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其全文如下:

    國家電網公司農網線損指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網線損指標的管理與考核工作,提高農網線損管理水平,根據《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力網電能損耗管理辦法》等規章製度,特製定本規定。
    **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係統各區域電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及其管理的縣供電企業(包括直供直管、股份製和代管)。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農電工作部歸口負責各網省公司農網線損指標管理與考核工作。
    第四條 網省公司要明確職能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縣供電企業的農網線損指標進行管理與考核。

    **章 指標管理

    第五條 國家電網公司管理和考核網省公司的農網線損指標包括:全網線損率(綜合線損率)、高壓線損率(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綜合線損率)和低壓線損率指標。
    第六條 網省公司確定縣供電企業的農網線損考核指標。
    第七條 縣供電企業應對農網線損指標實行分級、分壓、分線、分台區管理,並按月逐級分解和考核。
    第八條 縣供電企業應建立包括線損率指標和線損管理小指標的內部統計和考核製度,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九條 縣供電企業應對線損率指標實行雙指標(考核指標、激勵指標)考核,依據線損理論計算值科學確定線損激勵指標。

    第三章 指標製定及統計分析

    第十條 每年初由國家電網公司分解下達各網省公司農網線損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網省公司根據下達的年度線損考核指標計劃,分解、製定各基層單位的線損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縣供電企業應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網線損考核指標,分解落實到各責任部門,並製定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農網線損指標實行月度統計分析製度。
    第十四條 網省公司對線損指標出現較**動的情況,要提供詳細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為保證統計分析數據的真實、可靠和及時,縣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銷上逐步實行“抄、管"分離製度,並積極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統計分析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指標及數據調整

    第十六條 線損指標計劃不得隨意變動。若當年發生以下影響線損變化的重大因素,需調整線損指標時,要報上級審批。
    
    影響線損變化的重大因素主要包括:(一)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外力破壞等),致使電網結構或電網運行發生重大變化;’(二)供電營業區發生變化;(三)用電負荷與上年度相比變化達30%及以上;(四)當年電網更新改造麵達50%及以上;(五)公司認定的其他有關因素。

    第十七條 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需調整統計數據時,應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調整。

    第五章 指標考核

    第十八條 公司總部依據《國家電網公司農電工作評價辦法》,按年度對網省公司農網線損指標管理、統計分析和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網省公司和市(地區、自治州)公司、縣供電企業應建立健全農網線損獎懲製度,設立線損管理獎。
    **十條 各級線損指標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做好本級線損考核獎懲兌現工作,並做好相關記錄,嚴禁平均分配。

    第六章 附則

    **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網公司農電工作部負責解釋。
    **十二條 網省公司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信息來源:中國電力報

時間:200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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