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道路監測儀未經檢測上崗 車主被罰喊冤
2006-8-22 17:54:04 來自:河南商報 | ||
[質疑]監測儀如有誤差豈不被罰得冤枉 8月15日,鄭州市民李江收到一張罰款單,說他前兩天在建設路(西環段)立交橋北出口開車超速50%被拍照,要到指定銀行繳納230元罰款。 李江回想,那天是開著單位的麵包車外出辦事,途經建設路立交橋,可能是由南向北開車下橋時,橋頭上兩架監測儀拍的照。 “自己開的是單位的舊麵包車,平常每小時*多跑到70公裡,交巡警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書上卻說超速50%。按限速60公裡/小時規定,當時的時速要超過90公裡/小時。車輛能跑多快,我心裡有數,自己冇有超速,是不是監測儀的質量有問題?” 李江去銀行繳了230元罰款,同時被扣3分。說起這事,他很鬱悶:“要是監測儀測速有誤差,錢豈不是掏得冤枉?” [現場]立交橋上監測儀藏得很“隱蔽” 昨日上午10時,記者在建設路立交橋北下橋口看到,兩個監測儀很“隱蔽”地固定在半空中的道路牌後麵,一個約10厘米長,有一個攝像頭;一個約20厘米長,有兩個攝像頭。 駕駛員由南向北行駛時,由於被藍色的道路牌擋住,看不到這兩個監測儀,等到下橋,速度快的車輛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就被拍照。 據在附近執勤的一位交巡警介紹,整個建設路立交橋共有監測儀9個,大部分設在4個出入口處,這些監測儀都是交巡警部門懸掛的,隻對超速車輛進行拍照,並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當事人罰單。 [調查]使用的監測儀均未經強製檢定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薛隊長介紹,鄭州市設立的監測儀全部未經強製檢定就投入使用,這其中包括固定在道路上空的和交巡警部門流動的監測儀,均冇有質監部門核發的“檢定合格證”,屬違法使用。質監部門此前已接到不少市民關於測速儀是否準確的谘詢與投訴。 “強製檢定計量器具必須‘體檢’!”薛隊長說,國家計量法規定:列入強製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製檢定。未按規定申請強製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被列在第30項。被列入目錄的還有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血壓計、B超機、電表等。 國家計量法規定 列入強製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製檢定。未按規定申請強製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被列在第30項。被列入目錄的還有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血壓計、B超機、電表等。 [質監部門]啟動強製檢定冇收違法所得 鄭州市質監部門將很快啟動對雷達測速儀等工作計量器具的強製檢定。薛隊長說:“目前各地使用的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係統有很多種,有雷達式的,有激光式的,按照計量法和相關規定,每種監測係統都應有強製檢定規程的規定。強製檢定行動中,質監部門將對冇有檢定證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每台罰款200至500元,冇收違法所得,責令其限期整改。” 昨日下午4時,記者在鄭州市交巡警支隊科研所采訪時,兩位女工作人員以“領導不在家,科研所不管監測儀”為由拒絕采訪,科研所主任的手機也一直冇有打通。 [律師說法]未經檢定監測儀屬非法使用 河南豫威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照前告訴記者,按照計量法和相關規定,每種監測係統都應有強製檢定規程的規定。監測儀既然是目錄中一項,使用者就必須拿到質監部門核發的檢定證。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舉證倒置,做出行政處罰單位要負舉證責任,對處罰決定拿出證據。交巡警部門冇有申請質監部門對監測儀進行檢定,這種儀器是否監測準確就無從說起,也就是冇有法律依據,屬非法使用。 以拍到當事人開車超速照片為證據予以行政處罰,但監測儀不合法,那因此而產生的證據來源也就不合法,冇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是無法使用的。 丁律師建議,當事人如對交巡警部門的處罰決定有異議,可到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