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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511萬 原電力高官獲刑17年
日期:2025-05-0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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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8) 來自:《長春晚報》 閱讀326次 ![]() |
16日上午,由長春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原物流部主任張崇平收受商業賄賂、私分國有財產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結束。張崇平犯受賄罪,判有期徒刑15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冇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一審宣判後,張崇平當庭冇有表示是否上訴。 現年54歲的張崇平自1999年至2003年間,利用其擔任原吉林省電力物資總公司總經理、吉林省電力公司燃料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包括人民幣374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14萬元(折合人民幣511萬餘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發放各種獎金及福利643萬餘元。 憑借“權利股”白得紅利錢 1999年年初,時任吉林省電力物資總公司總經理的張崇平利用職務之便,將吉林省城市和農村電網改造一期工程所需橫擔(起架線)的生產任務,交給了長春天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由於橫擔生產數量大、利潤高,張崇平提出要以個人名義入股該公司。對此,該公司幾名負責人商量:“入股不投錢憑的就是權。”張崇平投的是“權利股”,實際上就是要好處,就是要錢。 考慮到以後銷售還離不開張崇平,幾個人決定“算張一份,利潤平分。”就這樣,長春天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從張崇平提出“入股”的要求以後,少則10萬元,多則60萬元,接二連三地送給張崇平好處費,合計人民幣370萬元。 張崇平將該款據為己有,並用於個人注冊公司及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張崇平是在檢查機關初查此案,還冇有掌握全部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的這筆款項。對此,**機關在起訴書中、審判機關在判決書中均認為張崇平有自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 主管煤采購狂收好處費 法院在張崇平的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張崇平於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在擔任吉林省電力公司燃料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全省電力係統發電用煤采購的職務便利,前後分8次收受煤炭生產企業給予其個人的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14萬元。 下設“子公司”賬外發獎金 1994年至2000年2月,張崇平在擔任吉林省電力物資總公司(原吉林省電力物資局)總經理期間,共在長春、大連等地成立了16個下屬賬外公司。這些公司冇有經營業務,其主要職能就是將物資總公司的自營業務進行走票、加價,將國有資產轉移到賬外。 期間經張崇平主持物資總公司領導班子會議並決定,財務部門負責人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具體執行,在物資總公司已經列支人員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的情況下,從賬外發放獎金和福利性支出643萬餘元。 對檢查機關指控的張崇平上述犯罪事實,法庭給予了全部采信。 張崇平給職工每年發放的獎金名目繁多,其中包括承包兌現獎、月獎、季度獎、年終獎、占用節假日獎、加班加點獎,還有精神文明獎、抗洪搶險獎、三八紀念獎、旅遊補助等等;福利方麵發過米、麵、油、彩色電視機、洗衣機、微波爐、剃須刀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