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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諧波源的管理及治理措施

日期:2025-05-0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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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建或增容的諧波治理源用戶的管理

1.新建或增容的諧波源用戶在報裝接電的設計審核中必須有諧波審查項目,對諧波值超標的應有治理措施。

2.新建或增容的諧波源用戶在工程交接驗收試驗中,必須有監測站的諧波測試報告。對監測結果超標的,不允許接網運行。

二、諧波源的管理及治理措施

1.新裝的諧波治理保護裝置應具有電流和電壓兩種啟動元件,保護定值按條規定的標準整定。保護裝置應裝在供電局變電站出口處。

2.當用戶諧波超過定值使保護動作造成線路開關跳閘時,供電局諧波專責人應書麵通知用戶限期進行治理。如用戶逾期不予治理,保護裝置再次動作跳閘,供電公司應待用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後,方予恢複供電。

3.對現有的諧波源,監測站應定期進行諧波監測,並逐步建立健全其技術檔案,且每兩年核查一次。

4.凡超過條規定允許值的用戶應實行專線供電,並裝設諧波保護及監測裝置,對已接在公用線路供電和已專線供電而未裝諧波保護及監測裝置的,應按上述要求期限一年內由用戶自行料理改造完善。

三、電容器組的管理

1.設計部門在設計電容器組時,應根據連接點的電網參數,核算諧波諧振和放大的可能性,必要時,通過實測背景諧波電壓和諧波治理抗阻,進行詳細核算。

2.在電網或用戶集中安裝的大型補償(或濾波)電容器組施工驗收時,應有諧波測試項目,電容器投入時,實測諧波電壓放大率應不大於1.5倍。否則,應采取限製措施後,方可投入運行。

四、諧波電壓極限值和諧波電流允許值

1.公共連接點的全部用戶向該點注入的諧波電流分量均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93)中表2規定的允許值。

2.電網中任一點的諧波電壓(相電壓)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93)中表1規定的極限值。

五、諧波治理的監督和測量

1.為了**掌握電網的諧波水平和負荷的諧波特性,定期對電網進行諧波普查測試。

2.當大容量的諧波源設備、電容器(或濾波器)組等接入電網前後,均應進行專門的諧波測試,以確定電網背景諧波狀況、諧波源的諧波發生量、電容器(或濾波器)組對諧波的影響等,以決定其能否正式接網運行。

3.諧波監測點一般選擇在主要發電廠、樞紐變電站及接有大量諧波源負荷或電容器組的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母線上。諧波監測點應隨著電網的發展作及時調整。

4.對於諧波監測點的諧波電壓和主要諧波治理源用戶的諧波電流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連續或定時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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