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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生產監管辦法

日期:2025-05-0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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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來自:中國電能質量網   時間:2006-4-29 9:13:08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

章 總則

條為了有效實施電力**生產監管,保障電力係統**,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條電力**生產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電力**生產的目標是維護電力係統**穩定,保證電力正常供應,防止和杜絕人身死亡、大麵積停電、主設備嚴重損壞、電廠垮壩、重大火災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發生。

第四條國家提倡和鼓勵電力企業使用、研製和不斷推廣有利於保證電力係統**、可靠的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實現電力**生產的技術**和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生產和經營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

**章電力**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條按照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具體負責國內電力**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國內電力**生產綜合管理工作。

第七條電監會設立電力**生產監管機構,行使以下電力**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依法組織製定電力**生產的規章、標準。

(二)組織電力**生產大檢查,督促落實**生產各項措施。

(三)負責國內電力**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

(四)對國內電力行業發生的重大、特大**生產事故組織調查。

(五)組織對電力企業**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六)對電力**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罰建議。

第三章電力企業**生產責任

第八條電力企業是電力**生產的責任主體。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彆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電網**,南方電網與其他區域電網聯網線路的**責任由國家電網公司承擔,具體在聯網協議中明確。發電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彆對所轄範圍內的企業**生產負責。

第九條各電力企業對本單位的**生產**負責。其主要行政負責人是**生產責任人。

(一)建立並層層落實**生產責任製。

(二)建立健全電力**生產保證體係和電力**生產監督體係;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程、標準。

(三)製定電力**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四)督促、檢查**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實施**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章電力係統**

第十條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有責任共同維護電力係統的**穩定。

第十一條電力係統運行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統一、科學的調度協調體係。

第十二條電網運行管理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電力係統**穩定導則》,防止電網失穩導致崩潰;組織編製適合本網實際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三條各級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中心,值班調度員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員。

調度機構應當加強網、廠協調,建立電力係統**的長效機製,嚴格執行調度規程,做到令行禁止。

發生危及電力係統**的事故或遇有危及電網**的情況時,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並網運行的發電廠,其涉及電網**、穩定的勵磁係統和調速係統,繼電保護係統和**自動裝置,調度通信和自動化設備等應滿足所在電網的要求。

第十五條電力用戶應當滿足電網**性要求,在使用電力過程中要遵守**用電的規定。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嚴防違章施工、偷盜電力設施等嚴重危害電力**的情況發生。

第五章電力**生產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要按照電監會關於電力**生產信息報送的規定報送電力**生產信息。

第十八條當發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損壞事故、電廠垮壩事故和火災事故時,要立即向電監會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抄報國家**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電力**生產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章事故調查處理

**十條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報告。

**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權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直接損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電網大麵積停電事故,由電監會負責調查處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直接損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國家**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國家**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處理。

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事故,也遵從本規定。

**十二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實事**、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三條在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單位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要求發生事故所在單位和相關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記錄、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要求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就事故涉及的問題限期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十四條事故發生後,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電監會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十五條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製訂實施辦法。

**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滬公網安備 31011302004101號